《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印发
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两部委称,此次调整和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就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两大类。同时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据了解,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调整后,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
“(政策调整后)将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通知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受到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主体等7个条件的限制。同时,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通知提出,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考虑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的解释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为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也进行了调整。即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