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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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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层面一项重要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制度,博士后人才具有深厚知识基础和探索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高层次人才群体。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市新增42个博士后站、60个创新实践基地,目前全市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分站)100个,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98个;累计培养博士后830余人;吸引300多名出站博士后来(留)穗工作,其中国(境)外博士后占六分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自2017年以来,我市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级项目168项、省(部)级项目133项;申获国家级科学基金项目72项、省级科学基金项目32项、国家或省博士后基金项目96项;发表论文收录506篇,专利授权受理345项。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博士后制度脱颖而出,成长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骨干力量,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创新成果,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创新人才,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全面提升广州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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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聚英才计划”的意见》(穗字【2019】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组通【2019】42号)等文件为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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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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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中有哪些经费资助项目?资助标准是多少?


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人员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管理和使用。广州市对市属单位博士后人员给予科研项目、生活补贴、安家费、国际培养等4项资(补)助,对博士后培养平台予以新设站资助、日常经费资助等2项经费资助。


(一)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二)生活补贴


1. 对市属单位设立的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在站博士后,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8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对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的在站博士后,在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配套资助,资助期限为2年。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对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生活补贴:(1)在职人员到设站(基地)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职设站(基地)单位超过一年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又进原单位(含集团内部、隶属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到市属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为2年,不重复享受我市生活补贴。未能享受省生活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生活补贴。


(三)安家费


1.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1年内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期满出站后1年内在我市自主创业的,由市财政予以30万元安家费,分两期发放。每名博士后只可享受1次我市安家费。享受我市安家费资助的博士后不再享受粤组通〔2017〕46号文第6条生活补贴资助。本项资助适用于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来(留)穗工作的博士后。


2.自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博士后,如获资助总额低于本项目安家费标准,可申请补差额。


3. 对下列出站博士后人员,市财政不予以安家费补助: 


(1)进站前已在市属单位工作超过1年,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后进入市属单位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2)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除外)。


(3)在本文件印发之日后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项目安家费、住房补贴等同类资助的。


4. 面向业内公认全球排名前200名的高校引进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穗从事博士后工作,出站后留在市属企事业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第5条相关规定向省申请住房补贴40万元,不重复享受我市安家费待遇。未能享受省住房补贴的,可按本款第1点申请我市安家费。


(四)新设站(基地)资助


对粤组通〔2017〕46号文印发之日(2017年12月5日)起新设立的市属单位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五)日常经费资助


对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后(含5名)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3万元;对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后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下设分站的区域性工作站,以分站为申报单位。


(六)国际培养资助


在站博士后人员可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产业领军人才的意见》(穗字〔2016〕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博士后国际培养资助,资助金额最高每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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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相关资助经费的具体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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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相关经费资助的申报时间


1. 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人员开题通过后,可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第一期生活补贴;中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第二期生活补贴。


2.博士后安家费申请:博士后人员在市属单位履行合同、协议(含试用期)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满1年后可申请第一期安家费(15万元),隔一年申请第二期安家费(15万元)。限于在市属单位工作期间或在我市自主创业期间申请。原则上出站后5年内发放完毕。


3.新设站(基地)资助申请:获批设立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1名以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半年后,可申请新设站(基地)资助。


4.日常经费资助申请:设站(基地)单位每年6月底前集中申报上一年度的日常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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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相关资助经费的用途


(一)新设站(基地)单位资助、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由设站(基地)单位管理使用,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其中,日常经费资助可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主要用于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设备采购、科研会议、科研人员聘用、科研场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费用、差旅费等,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设站(基地)单位应按协议将经费使用情况和科研项目总结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博士后生活补贴、安家费由申请资助的博士后人员支配使用。


(三)国际培养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国(境)外培训费、研究资料或材料费、食宿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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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相关经费资助的监管


(一)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设站(基地)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手续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三)博士后人员退站或因故未完成博士后国际培养计划的,由其所在设站(基地)单位分别对科研项目资助、国际培养资助作出经费结算,报主管部门核批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已领取生活补贴的,按在站时间将相应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并就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五)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该项目资助,并将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资助(补助)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


(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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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文件有效期为自印发之日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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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来源:广州市人社局